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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赛车总动员》告赢了《汽车人总动员》

发布于 分类 版权标签 三文娱分析狮

虽然是抄袭、但是让投资方“赚到了钱”、要推出续集再赚一笔的《汽车人总动员》,可能就此为止了。法院审理后认为,迪士尼皮克斯电影中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以及电影海报均具有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也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蓝火焰需要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

12月29日,据新民晚报报道,在今天的庭审,“赛车总动员”告赢“汽车人总动员” ,迪士尼公司、皮克斯将获得共计135万余元赔偿。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各被告( 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蓝火焰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基点公司对其中的8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公司还需赔偿原告维权合理开支3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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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件回顾

2015年7月,蓝火焰名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动画电影上映,它被发现从名称、动画形象到宣传海报,都涉嫌抄袭了迪士尼旗下皮克斯的两部知名电影《赛车总动员》、《赛车总动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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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蓝火焰的汽车人总动员,右为皮克斯的赛车总动员

虽然受到舆论讨伐,但蓝火焰一直表现得“理直气壮”,甚至表示要推出《汽车人总动员2》。

在今年4月末的三文娱参加的一场动画电影创投会上,《汽车人总动员》系列的导演蓝火焰影视卓建荣,在现场给观众介绍了这部“将于2017年暑期档上映的85分钟3D动画科幻喜剧巨制续集”。

电影名称:《汽车人总动员2-疯狂逆袭》

受众定位:全龄段

市场定位:全球市场

预算:制作2000万,发行1000万(卓建荣称“三千万的预算已经到位了两千万资金”)

卓建荣还说,拟邀请当红偶像组合TF Boys做这部电影的配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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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表示,第一部让投资方赚到了钱。而且,《汽车人总动员》还与某公司合作,在它全国1400家儿童用品专卖店投放海报、DM;在全国1000多家童话艺术机构投放海报、DM;与某食品合作,在各大商超投放1万多个易拉宝。

当被问到如何看待之前的“抄袭风波”时,卓建荣的回答非常淡定:

“别人怎么看不重要,自己怎么看才最重要,我们做动画就是要这样。所以说最重要的还是要坚持,这一次我要争取到一笔钱,用这比钱做一部好的动画电影。上一次被批评,这一次我们就拿出一部好的让大家来看一看,到底这个‘网红导演’是个什么样的导演。

在另一个场合,他对相似提问的回答是:“中国总得有人做动画啊”。

迪士尼起诉

虽然迪士尼和皮克斯将蓝火焰告上法院,但蓝火焰依然表现的底气十足。

在6月21日上海浦东法院的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再次刷新大家的认知,说出了许多令人无语的话,对侵权指责进行了百般辩解。

如果迪士尼动画深入人心,不可能引起混淆和误认。

知名商品必须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赛车总动员》在中国境内仅是档期前后进行了宣传。“总动员”也不具有迪士尼风格,我方证据27显示“总动员”的有几万条,其中大部分都不是迪士尼的,原告不能垄断名称。故本案不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汽车人总动员》的票房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电影专项基金、院线分成、其他创作成本后,是亏损的,《汽车人总动员》不存在获利,没有侵权。

如给予迪士尼过高程度的保护,迪士尼就会垄断这类题材的动画设计,不利于产业发展。

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角包括人和三辆赛车互动的故事,叫汽车人总动员最合适。变形金刚电影的又一名称是汽车人,如果汽车人的电影名称被垄断了,那其他人都没法用了。

原告的电影名称是CARS,没有显著性,如果垄断了,那大量汽车题材的影片就没法起名了。

——《汽车人总动员》庭审中被告语录

6月21日蓝火焰等被告方与迪士尼皮克斯一方还进行了许多交锋,点击回顾:迪士尼起诉《汽车人总动员》,庭审上被告却说了这些…

法院支持了迪士尼

根据新民晚报报道,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电影中的“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动画形象以及电影海报均具有独创性,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原被告动画形象进行比较,被告作品中的“K1”、“K2”分别使用了“闪电麦坤”、“法兰斯高”卡通形象最具独创性的拟人化的眼部、嘴部以及特定色彩的组合,构成实质性相似,两被告的著作权侵权成立。但是,就海报整体而言,两者在构图、背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别,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原告的两部电影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经过原告的大量使用、宣传,《赛车总动员》这一电影名称已经能够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汽车人”与“赛车”的含义具有较大区别,被告的电影以《汽车人总动员》为名称,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中,“人”字被轮胎遮挡,电影名称的视觉效果变成了《汽车总动员》,与《赛车总动员》仅一字之差,容易产生误认。两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确定蓝火焰公司的赔偿金额为100万元。根据基点公司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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