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一项数据:
以”互联网+”为主要形式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营业收入3917亿元,增长30.8%;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878亿元,增长20.1%;文化艺术服务业203亿元,增长17.7%;广播电影电视服务业1081亿元,增长13.6%。
规模以上的文化和娱乐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原文链接: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610/t20161031_1421944.html
据对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4.9万家企业调查,2016年前三季度,上述企业实现营业收入558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7.0%(名义增长未扣除价格因素),增速尽管比上半年回落0.9个百分点,依然保持较快增长。
文化及相关产业10个行业的营业收入均实现增长,文化服务业快速增长。其中,实现两位数以上增长的4个行业分别是:以“互联网+”为主要形式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业营业收入3917亿元,增长30.8%;文化休闲娱乐服务业878亿元,增长20.1%;文化艺术服务业203亿元,增长17.7%;广播电影电视服务业1081亿元,增长13.6%。
分区域看,东部地区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2001亿元,占全国比重为75.2%,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分别为9176亿元、3994亿元和711亿元,占全国比重分别为16.4%、7.1%和1.3%。从增长速度看,中部地区增长9.8%、西部地区增长10.2%,继续高于东部地区6.5%的增速,而东北地区仍在下降,降幅为11.4%。
附注
1、指标解释。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等。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统计范围。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文化和娱乐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
3、调查方法。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9月末认定的调查企业为4.9万家,与6月末有所不同。
4、行业分类标准。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具体请参见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index_1.html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