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漫形象著作权归属问题,今天来听听法官结合熊大、“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案等案例给出的解答。
在前段时间的杭漫涉动漫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上,针对业界人士抛出的ACG行业目前面临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和研究专家们给出了他们的回答。
此课题为最高人民法院与喜悦动漫(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起研究研讨会,会上来自上海、广东、天津、浙江等地的五位法官分享了我国动漫游戏行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最新判例和最前沿经验。
今天三文娱奉上研讨会上两位法官解析的动漫形象著作权归属案例,以供参考。
首先,动漫形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原晓爽法官认为,“动漫形象”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严格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由于,动漫形象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因此动漫形象的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判断动漫形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以天津法院审理的“熊大”案为例,“熊大”是为动画片《熊出没》开发的角色形象。该角色形象的表达方式是以自然生态的狗熊为原型,通过独创性构思,以线条、色彩等方式对自然生态的狗熊的形象进行体态特征、头部特征、面部特征等拟人化处理,该作品系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且表达了作者对线条、色彩、手法和具体形象设计的独特的美学选择和判断,属于具有审美意义、并且可以复制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
那么,委托创作、演绎改编的动漫形象著作权又归谁所有呢?来看一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何琼法官对“大头儿子”著作权纠纷的解析。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与喜悦动漫(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发起研究研讨会上部分法官的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