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三文娱(微信公号:hi3wyu)
本文于2016-4-15发布于公众号hi3wyu。
作者:Racek
编辑:flyingsoftrock
这个星期,漫画家姜晓晨在微博上的一则道歉声明,引起了业界和粉丝们沸沸扬扬的讨论。
姜晓晨说,因为著作权问题,自己的作品《开封奇谈》无法继续正常更新,不得不改为月更形式缓慢更新。
漫画家姜晓晨的“道歉”微博
这里的著作权问题,是她与原东家夏天岛2009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姜创作的所有作品,包括《开封奇谈》在内,著作权均为公司所有。
因此,对现已离开夏天岛的姜晓晨而言,这部作品即使原公司换人来创作,她也已无可奈何:这种“自己生的孩子已经不属于自己”的情况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她的创作状态。
与其说是“道歉”,姜晓晨的这条微博更像是爆料。不过,与普通粉丝几乎一边倒地表示支持作者不同,业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却截然两分。
支持作者一方:
新人作者太弱势,只能卖儿卖女
对于这次“纠纷”,有人用了“单亲妈妈独自抚养没有监护权的亲生孩子”来评价,对作者表示出了十万分的同情。
粉丝大都表示支持作者
对作者表示同情的人不在少数,他们普遍认为不少作者在与平台方签订合同时的弱势处境非常明显,因此平台方与作者签订的合同很有霸王条款的意思,存在过度剥削作者的情况。
博主@飞单翼就认为:“其实很多作者在初出道时因为没名没钱只能签署一些带着明显不公的合同,简单说就是为了糊口……卖儿卖女。国内在法律层面上不太保障作者个人的利益,所以这个委屈只能咽了……这也是国内很多好手转向国外市场的原因之一。”
新浪微博认证漫画家@凌宇沫言辞非常激烈:“曾经有人和我说‘公司要著作权是因为公司为这部作品投资公司背负了风险’,但是作者没有了著作权还有什么?作者又不领公司每月的工资,公司又没有给作者上保险,公司又不负担作者的未来。作者除了稿费本来就只剩下著作权了,这个业界难道真的要把‘产奶的牛’都逼死了才知道反悔吗?”
对于作者该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有人提出单飞这条路,但且不说这条路对大多数尚不知名的作者来说是否可行,就是对于已有一定市场号召力的大手而言,也是存在很多问题。
正如一位从事漫画IP开发的业内人士所言:“在公司,你只要画画就可以了,单飞,那就不单单只是画画了,还有很多杂乱的事务来干扰创作。这样对于创作型人员是弊大于利。”
支持夏天岛一方:
公司花成本培养新人,作者成名了怎能一走了之
但是也有人表示对夏天岛的做法表示理解,尚无名气的新人作者在初入行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借助了平台方的渠道和推广来打开市场,平台方培养新人确实需要推广成本。
博主@我瘦我先说就认为:“我觉得可以理解一点公司的想法,不签走著作权的话会出现很多把公司当跳板的作者吧,前期公司为作品投入了很多,后期盈利了作者就单飞,公司也倒闭了……这对于整个动漫产业也不好吧。”
与这位博主持相同观点的业内人士相当多,有人就认为在作品火了之后在微博上哭诉,从而“携粉丝以令公司”的做法并不符合契约精神。
除了前期投入,在作品火了之后,平台方在作品的后续开发方面也做了非常多工作。
新浪微博认证的吉林省意林集团独家签约漫画家@一块破铁就认为:“毕竟出单行本和谈后续,公司会有专人处理,比个人处理轻松很多,成功率也会大很多,公司的其它岗位人员也是需要开工资的。作品还稚嫩的时候,也是公司冒一定风险扶植成长的,公司不是公益组织,也要盈利。”
还有人从作品创作过程的角度表达立场,认为一部作品并不仅仅是作者本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平台方就多有助力。
新浪微博认证的北京咯嘣动漫文化传播有限公司CEO@杨威-will-y就认为:“工作室所做的工作其实很多……夏天岛具体运作方式我不太了解,但国内很多工作室在这种创作中要在剧情、风格、节奏等方面给予作者很多专业意见……所以,很多时候不要单一看这问题,一定层面上,这本身也是集体创作。”
而且,对于姜晓晨离开后,夏天岛依然让姜晓晨继续更新,并支付稿费的做法,也有人表示已经比较良心,有些公司会在作者离开后直接通知其停止更新的,也有几个漫画作者爆料了一些相关情况。
IP玩法变了,作者与公司的契约没跟上变化
其实诸如此类的著作权“纠纷”,在文学、影视领域早已不是新鲜事,姜晓晨与夏天岛的这次纠纷能够引发业界热议,无非因为资本发掘IP的热潮已经涌到漫画领域。
在IP热潮兴起和资本进入之前,漫画行业没有多少蛋糕可分,大家安贫乐道,鲜有发生利益纠纷。现在IP热搅动,各方对作品权益的归属和分配就有了更为明确的要求。
说到底,还是一个“利”字。
任何领域要想形成健康良序的发展业态,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必须逐步得到完善。所谓契约精神,也必须建立在契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和对等的基础之上,而且这种对契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制约,也要跟随行业发展和产业环境的变化而进化。
在新的时代,就要有新的契约,新的利益分配规则。不然就是双输,创作者与经营者彼此提防,合约越来越严苛,最后还导致前面有人提到的现象,好的作者远走他国,或是经营公司难以为继。
在这方面已有数十年甚至更久远发展历史的美日两国,是怎么做的?他们已形成了相对固化而为契约双方所共同认可的合作模式,对于文娱产业尚处于野蛮生长阶段的中国而言,需要磨合的地方还有很多。三文娱接下来将推出一系列相关文章,继续探讨文娱产业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敬请期待。(同时欢迎在本文评论区留言探讨或给我们投稿,邮箱hi@3wyu.com)
最后今天我们可以再看看三文娱推送的第二篇文章,《“阿凡提”著作权归属落定:法院认为美影厂与作者共有》,虽然是特殊时期特殊案例,但是应该能有所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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