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剧本及成片都要经省级广电局审核,过审后发放备案号。在未取得规划备案号前,不得进行拍摄。
近日,各省广播电视局公布了一份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对 “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 进行升级,新增“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并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做出相应调整。
核心信息点包括:
1、片方主动备案。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开始制作前,由制作机构登录“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记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
重点网络影视剧以外的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2、一剧两审,两次备案,两次公示。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省局网络处。经省局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
备案系统对全国各省(区、市)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国家广电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也就是说,剧本及成片都要经省级广电局审核,过审后在国家广电总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规划备案号下来前不得进行拍摄,下来后才可以进行拍摄、制作,制作的成片也需提交省广电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取得上线备案号。
以下,为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发布的通知内容:
为适应网络视听节目建设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升级的通知》(广电办发〔2018〕158号),对相关信息报备方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影视剧(包括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开始制作前,由制作机构登录“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简称“备案系统”,下同),登记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重点网络影视剧包含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超过100万元的网络电影。重点网络影视剧以外的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备案工作仍按原有程序和管理要求执行。
二、各设区市广电局、平潭局和省属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辖(属)各制作机构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登记的指导。经省局审核后的节目规划信息,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规划备案号。备案系统对我省取得规划备案号的拟制作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由国家广电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制作机构应将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在备案系统中登记,同时将节目成片报送省局网络处。经省局内容把关的节目,自动获得备案系统生成的上线备案号。备案系统对我省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节目信息自动汇总成表,由国家广电总局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取得上线备案号的重点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可以在各视听节目网站(客户端)首页播放、推广,或者用于视听节目网站招商推广、会员推荐、上线推荐、节目推优等。
五、“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录地址为:http://211.146.10.132/NAVP/,各机构登录账号和信息填写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各设区市局、平潭局和省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到所辖(属)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和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持证情况,详见附件),指导各制作机构开展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登记,指导各视听节目网站做好重点网络影视剧上线前的备案号核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