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海淀法院官网发布案件快报,认定华多公司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等。
因认为“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其平台中的“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日前,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将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快手公司诉称,其系快手APP的运营管理商,快手APP用户分别在快手APP上传、发布了涉案视频并获千万级较高点击量。经该用户授权,快手公司取得了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手公司认为,华多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补刀小视频” 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该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华多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时长很短故不构成作品,“补刀小视频” APP中亦未发布涉案作品;即便快手APP对涉案视频享有著作权且“补刀小视频” APP发布涉案视频,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两案。法院认定华多公司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等。
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三点:
首先,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既非对表演的机械录制,也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或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
其次,虽涉案视频仅有数十秒甚至是十几秒(涉案视频“PPAP”时长36秒,“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这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较短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
据此,涉案视频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表达,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结合其制作方式,涉案视频应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APP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此行为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其判决受到支持也是引导短视频平台企业规范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强化版权保护行业自律的一个体现。
国家版权局也在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要求短视频平台企业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据国家版权局报道,今年7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已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作为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并将短视频平台企业列为专项行动重点监管对象,着力强化对短视频企业的版权监管。
9月14日,针对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在专项整治中的自查自纠情况和存在的突出版权问题,国家版权局在京约谈了15家重点短视频平台企业。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要求,相关短视频平台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意识,切实加强版权制度建设,全面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加强内容版权管理,要坚持先授权后传播的著作权法基本原则,规范内容版权管理使用制度,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摄影、文字等作品,不得以用户上传为名、滥用“避风港”规则对他人作品进行侵权传播;
二是加强维权管理,要完善版权投诉处理机制,履行好法定的“通知——删除”义务,及时受理权利人的通知投诉,并快速移除相关侵权作品或断开相关侵权链接;
三是加强侵权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户未经许可违法上传、分享他人作品的行为,特别是以合理使用为名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行为。对于多次侵权被投诉的用户,应当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罚措施;
四是加强社会共治,对国家版权局发布的重点保护预警作品及权利人提交的热播热映作品,要加强版权审核并及时处置。要履行好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完整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及时提供相关线索信息,对涉嫌严重侵权的用户及时向版权执法部门进行举报,版权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刑事处理。
下一阶段,国家版权局将重点打击短视频领域侵权盗版行为,引导短视频平台企业规范版权授权和传播规则,强化版权保护行业自律,推动相关权利人组织与短视频企业建立版权保护合作机制,推动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为广大网民提供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环境。
《“PPAP”等短视频被擅播,快手公司诉“补刀小视频”获支持》海淀法院网原文链接:http://bjhd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5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