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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间的同人:金庸起诉江南案宣判,江南需赔188万元并销毁库存书籍

发布于 分类 今日看点标签 三文娱

广州天河法院审理后认为,同人小说不侵犯著作权,但借助原著人物、人物关系等扩大作品影响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周(16日),《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一审宣判。

据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等报道,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作家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着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宣判:

江南等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销毁库存书籍,赔偿金庸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这起案件,曾被称为“同人第一案”。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案件的详情、法院审理的依据(附判决书原文),还有日本美国对同人的态度。

“同人第一案”回顾

2016年10月10日,广州天河法院发布公告,称已经受理金庸起诉江南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金庸诉请法院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停止复制、发行小说《此间的少年》,封存并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等等。

《此间的少年》是江南借用金庸《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几部武侠小说中的人物书写当代青春故事的小说,最初创作于网络,主要讲述乔峰、郭靖、令狐冲、杨康、段誉、慕容复等角色在汴京大学的校园故事。2002年,该书出版,后又再版三次,2010年被学生团队拍摄为剧情长片,华策影视也获得其授权将改编影视剧。

此间的少年: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

江南对此发布了声明,未否认也没有承认在法律上侵权,称“少债老偿,天经地义。律师怎么应诉,法庭怎么判,我就怎么办。最后说两句,《此间的少年》两有两无:有仿照金庸先生书中人名;有出版收钱;没有套用故事,就是个校园小说;没有隐藏行迹,十五年来一直如此。委实说也不是致敬,小透明时代写的,就是为好玩。”

江南表示,他是金庸的忠实读者,最初在清韵书院网站连载时使用这些人物名字,是娱人娱己。但随着后来作品走红,乃至于得到出版机构垂青,走向了出版这一步,也确实转为一部商业作品。

江南未否认侵权,但他也说,“最早出版的时候,我和出版社也曾就书中人名的问题咨询过相关的法律人士,被告知这种形式在当时未曾触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才决定正式出品此书。” (回顾:金庸起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索赔500万元,同人作品商业价值生疑云)

历时近2年后,广州天河法院的一审判决表示,江南侵犯了金庸的权利。法院审理认为小说《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借用金庸元素来出版获利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整体上看,虽然《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四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称、部分人物的简单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节,但上述内容属于小说类文字作品中的惯常表达。

《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金庸作品的具体情节,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撰写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等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且相应故事情节与金庸作品截然不同。

在此情况下,《此间的少年》与金庸的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它是江南重新创作的文字作品,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法院同时认为,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虽然不构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他人对上述元素可以自由、无偿、无限度地使用。

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江南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包括图书销量、市场份额、衍生品开发等方面与金庸均存在竞争关系,他利用金庸创作出的知名度高的武侠人物等元素创作新的作品,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其新作的声誉,可轻易地吸引到大量熟知金庸作品的读者,并通过出版发行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金庸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金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而且《此间的少年》多次出版且发行量巨大,其行为已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金庸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利益,在损害金庸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江南于2002年首次出版时将书名副标题定为“射雕英雄的大学生涯”,将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其借助金庸作品的影响力吸引读者获取利益的意图尤为明显。因此江南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与文化产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相背离,应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据报道,法院还认为, 北京联合、北京精典理应知晓出版发行《此间的少年》并未经金庸许可, 并且在收到律师函要求停止出版、发行后仍未予以停止,其对于策划出版《此间的少年》纪念版这一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侵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广州购书中心作为《此间的少年》纪念版的销售者,销售行为具有合法来源,且应诉后停止销售,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因此对金庸诉请其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指出,鉴于金庸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江南、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也无足够证据证明,法院综合考虑金庸作品元素在《此间的少年》中所占比例及重要性程度, 酌情确定贡献率为30%,酌情确定江南赔偿经济损失数额为168万元,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对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金庸就本案主张律师费20万元已提供发票,该费用确系必要、数额尚属合理,法院全额支持, 江南应予赔偿,北京联合、北京精典对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是中国知识产权报发布的判决书原文:

同人的尺度

对于这一案件,多位业内人士向三文娱表示了他们的看法。

广州天河法院的判决符合国内外对同人创作的看法以及约束。

“ 同人作品”(或者制品) 是指对他人作品的知名人物形象或类似形象进行再创作形成的作品。

目前在国内许多知名IP,同人作品(包括小说、漫画、动画)已成为IP生态中的一环,同人作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宣传方式。比如《王者荣耀》《盗墓笔记》《阴阳师》等作,官方都有在跟同人作者或平台合作。甚至经常有官方会发起同人创作活动来提升IP的热度。

腾讯的《王者荣耀》同人站,http://pvp.qq.com/fans/

正如上面法院判决中提到的,《此间的少年》这种同人创作并不是抄袭,最开始仅发表于网络供网友免费阅读,也不算是侵权。

然而如果同人作品发展到一定程度,开始向粉丝收费,又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原作构成影响。比如江南在吸引更多网友的关注后即出版发行以获得版税等收益,其行为已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质,借助金庸作品整体已经形成的市场号召力与吸引力提高新作的声誉,夺取了本该由金庸所享有的商业利益。

甚至江南还开始把《此间的少年》作为版权作品,进行转授权影视等开发。

《此间的少年》原本还进入了华策影业2016-2017年度片单,被称为江南最具粉丝期待值的代表作。故事以宋代“汴京大学”为背景展开最熟悉亲切的大学生活,并有电竞游戏类元素融入。

江南这种行为,就超出了同人圈和法律的许可范围。

同人创作的商业化存在灰色空间。许多版权方需要同人作来维持和扩大粉丝圈层,但高品质的作品才有更好的传播力,而有能力做出高品质作品的人也可以拿同样的时间去做盈利的事情,比如同人画师接商稿。

有业内人士的观点是,同人创作不应商业化;也有从业者认为,应该把握的尺度是,同人作者通过同人作品的获利,是否超出了他们花费在创作同人作品上的精力对应的机会成本。

国内最大的同人展COMICUP创始人香菇就对三文娱表示,她认为从量变到质变的标准在于两点,一是同人制品的发行渠道,日本的同人制品被称为“颁布”而不是贩售,一般只在同人创作者和消费者交流的渠道买卖,代理通贩也应该仅限专门类兴趣社团;第二是收入来源是否已经不只是通过制品,而是包括了授权金等,比如江南这种影视授权就不行。

在香菇看来,江南的行为已经不算同人(出于爱好及兴趣的创作)了。

美国日本的做法

对于同人创作商业化,日本美国的版权方的应对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迪士尼、任天堂的版权狂魔打法。

比如1987年日本滋贺县大津市立晴岚小学的 106 名毕业生在学校内的游泳池内绘制米奇图案作为毕业纪念,迪士尼发现后便以 ” 侵害著作权 ” 为由,要求校方撤销画作。迪士尼给出的理由是:绘制在泳池底的巨大米奇图案对学校来说是具有宣传意义的,属于未经允许的商用行为,故认定此举为侵权行为。

1989年,第61届奥斯卡颁奖典礼上,歌手艾琳 · 鲍曼饰演著名童话角色 “白雪公主” 唱歌作开场。迪士尼认为,该角色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展会,侵犯了迪士尼公司的著作权,它在洛杉矶联邦法院向美国电影艺术与科学学院提起诉讼,起诉对方对白雪公主这一角色著作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另一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侵害到核心利益的时候才奋起打击。虽然法律上同人创作需要版权方的授权许可,但日本的版权方和同人作者关系都算比较融洽,一般版权方对同人本和同人周边都是默许态度。

在WonderFestival等展会,或者举办同人活动时,有些版权方还会实行“一日授权”制度,在当天许可同人周边和同人本的销售。

有日本版权方就吐槽到,其实官方不在意同人创作有没有授权,专门去审议同人作品的授权问题对于版权方来说只是在浪费时间,性价比极低。即便是询问版权方是否能同人创作得到了否定的回答,但版权方还是希望有同人作品炒热IP。真正的问题是有人举报让官方压力很大,有时不得不处理。

日本的“同人第一案”- 哆啦A梦最终话一案,就与《此间的少年》案有些相似:

2005年底,一本打着“哆啦A梦最终话”招牌的漫画书悄然发售。这本漫画感人的结局在网上得到大量好评,但它实际上是某位漫画家根据网上流传的小道消息和猜测绘制而成的同人志,并没得到拥有哆啦A梦版权的小学馆同意。

对于这一同人作品,小学馆起诉到了法院并获法律支持。小学馆的知识产权管理科科长大龟哲郎表示,(这本同人志)装帧和原著非常相似,也有人将其误解为是原著漫画。《哆啦A梦》可以说是国民的财产,不是个人可以随意地将其完结的。并且,1万3000本的数量也是让人不能无视的(摘自读卖新闻200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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