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者享有哪些权利义务、公司和创作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等法律常识。
1月21日下午3:00-5:00,三文娱举办了一场聚会,特别邀请了米律联合创始人&CLO吴亚君女士现场向大家讲解创作者应该了解的一些法律常识。
吴亚君,米律联合创始人&CLO,北大法学学士、人大MBA,十六年连续法律服务经验,微医集团前CLO。
米律,意为“Mobile Internet Lawyer”,一个互联网企业法律服务垂直网站。2015年5月上线即获得洪泰基金天使投资。迄今为止,米律已为媒体、动漫、影视、游戏、金融、医疗、VR、区块链等多个行业的数百家创业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支持,是国内最专注提供创业法律服务的互联网企业之一。
以下内容为现场干货汇总:
从夏天岛事件引起的风波来看,创作者至少需要了解:
1.作为创作者该享有哪些权利义务;
2.了解公司和创作者之间属于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由于合作还会涉及合同的签署,因此创作者还应该了解其它一些相关的法律常识。
创作者的主要合作模式
(一)作品创作方式
作品创作方式主要有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以及授权改编的作品。
如《子不语》的漫画就属于作者个人独立创作的作品;《Bakuman》是大场鸫和小畑健继《死亡笔记》后合作的作品;日版电影《阴阳师》则是改编自梦枕貘的同名小说。
独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者共同所有;获得授权进行改编的作品归改编者所有。
(二)创作者对外主要合作模式
对外合作模式主要有自主创作、受托创作、雇佣创作这么几类。
自主创作是独立自主地完成作品,包括个人独立创作和多人共同创作两种情形,自主创作的作者通常对作品享有全部的著作权;
受托创作,则是接受委托按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作品创作,受托创作的作品的所有权有可能归属于创作者,也有可能归属于委托人,这要看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雇佣创作是指存在雇佣关系为前提,作为被雇佣者的作者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进行的作品创作,所创作出来的作品一定是归属于公司吗?不一定,后面将详细介绍。
比如,蝴蝶蓝是小说《全职高手》的作者并拥有版权,最新版的《全职高手》黑白漫就是受托创作的作品。
讲到这,顺便和大家多聊一些。通过百度百科,看到对《全职高手》黑白漫画作品的介绍,“目前由常盘勇者出品(注:常盘勇者是一个工作室)目前已知由D.Lan主笔,zwxrl改编,连载于大角虫漫画APP免费观看。”
从这份介绍材料中,我们可以作以下初步判断:
1、“常盘勇者”作为出品方,它所属公司可能拥有这版《全职高手》黑白漫的版权;
2、“常盘勇者”是一个工作室,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后应该有对应的公司,常盘勇者是该公司旗下一个品牌;
3、“D.Lan”主笔说明此人与常盘勇者存在雇佣关系或委托创作关系;
4、“zwxrl改编”说明①他可能拥有改编权;②他如果是“常盘勇者”雇员或与“常盘勇者”合作,那么改编权属于常盘勇者;
5、大角虫漫画APP拥有这版《全职高手》黑白漫的在APP渠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分析?试想一下,如果有谁想要做《全职高手》的周边衍生或者进行其他合作,那他就可以从这个资料中知道相应的版权权利人是谁,该去找谁谈合作。
创作者或作品权利人在对外发布作品信息时,建议尽可能地表述清楚相关的权利归属关系,这样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获得一些商业合作机会。
创作者都有哪些权利
先请大家了解一下我们国家相关法律赋予创作者的权利。
(一)对于作品的著作权
人身权 (不可转让,但权利人可以放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可转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二)关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前面有作过一些介绍,这里将重点聊下受托作品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问题。
自主创作(独立创作、合作创作):所有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受托创作: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雇佣创作: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1.受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在委托协议里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清时,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者。
2.雇佣关系下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1)雇佣关系下的著作权应该归谁?
先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美国娱乐法规定,当协议中对雇佣作品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时,雇佣作品的著作权由雇主所有;在中国,存在雇佣关系时,当协议中对雇员所创作的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著作权应当是归属于被雇佣者(作者)的(一般职务作品);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才归属于公司(特殊职务作品)。
(2)兼职、借调的人员和公司之间是否属于雇佣关系?
都属于雇佣关系,他们在雇佣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
(3)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
一般职务作品(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如果没有特殊约定或约定不清的,且不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范畴的作品所有权归属于创作者,但是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合作权。作品完成两年内,创作者想授权作品给其他第三方进行使用的(和公司使用的方式相同的情况下),应当先征得公司的同意;
特殊职务作品(①存在雇佣关系②完成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③主要利用了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④公司承担责任)作品所有权归属公司;
法人作品(比如广告公司的设计文件)所有权归属公司,作者是享有属名权的,公司也可以给作者适当的奖励。
(4)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一样吗?
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是不同的。如刚才讲到的,职务作品是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创作出来的作品,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均归作者,特殊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除此之外其它著作权归公司;法人作品则体现的是法人的意志,由法人主持并承担责任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全部是归法人的。
(5)和第三方平台之间关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创作者或权利人将作品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发布或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运营,通常不改变作品的版权归属,比如阿里鱼等;如果第三方平台要求获得一定的著作权,那要分清楚该第三方平台获得的是所有著作权权利还是只获得收益分配的权利。
提醒大家在上传或发布作品时,仔细阅读“注册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
(6)和经纪公司之间关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经纪公司是指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它负责帮作品找到变现的机会和途径,通常经纪公司的存在不会影响或者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该是创作者的还是创作者的,经纪公司不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会存在这样一种情况,经纪公司资源丰富,经营得比较好,创作者的作品市场反映很不错,创作者可以用其作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投入,与经纪公司合资设立项目公司来进行作品的商业运作,两者共同享受该作品带来的收益。如果是以作品所有权作为投入的,则作品著作权将由项目公司享有;如果是以作品使用权作为投入的,则作品著作权仍归属创作者本人。
通过刚才的介绍,大家对创作者享有哪些著作权有了基本的了解,也探讨了创作者与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哪几种类型的法律关系。那么在以后的工作或合作过程中,创作者可以先梳理自己可以拥有或获得的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所处环境判断下公司的立场和诉求,之后再来作相关的磋商和平衡。
创作者还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主要要做到权属清晰、注重登记和原稿存证。
权属清晰:所有权的归属要明确;了解独家授权、独占授权、排它授权和非排它授权的区别;建议对独家授权作专门的定义以避免歧义。
注重登记:充分利用微信的“原创”申请;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利用时间戳或电子存证等工具进行保护。
原稿存证:创作初稿、手稿要留存;尽量以书面形式进行保存。特别是关于“创意”,要将创意尽量落实到书面,法律不保护“想法”。
(二)《合同法》
主要留意主体适格、约定明确、要有证据意识。
主体适格:“工作室”如果没有在工商行政机构登记为“法人”的,则不具备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无法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作为签约主体;通常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签约主体,子公司可以。签约人/授权代表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建议对方补充提交相关授权书。
约定明确:权利归属、权责、涉及的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授权性质等能明确的尽量明确。比如创作者受托创作了一部电影剧本享有署名权,之后再根据该剧本创作了电影的前传或后传,该创作者是否还享有相应的署名权。
证据意识:沟通尽量以书面形式呈现,书面形式是指能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便保留证据。比如,收款方要求付款方将钱支付到第三方的账户,付款方在打款时可以注明款项用途,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在协议中约定“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非常重要。当指定联系人或联系方式有变化而没有通知创作者,创作者按协议约定方式及时交付文稿给指定联系人的,即使被退回仍属于“正常履行”。
(三)《公司法》
编剧等创作者设立独资公司、或合资设立公司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可对以下几方面作些了解:股权结构清晰、注重章程约定、按程序办事。
股权结构清晰:避免股权太平均,需要一方有主导权。
注重章程约定:《公司法》里有不少条款并非强制性的,可以通过章程来进行相关约定。比如《公司法》72条第1款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我们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不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也可以在章程中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应当获得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
按程序办事:股东会、董事会的召开应当符合约定流程,否则有可能因为程序不合法而导致决议内容无效。
现场互动提问
(一)创作者收益分配方式
创作者收益的分配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全部由现金支付;
2.一部分现金,一部分其它收益分配;比如对于编剧,除现金外,还可以和票房收益挂钩;
3.创作者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或创作者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有机会获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如作为公司期权激励计划中的一员等。
(二)超过作品保护期的作品,是不是可以随便使用?
超过作品保护期的作品,其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会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任何人可以不经原著作权所有人的授权而自由使用这些作品中。但要注意,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对作品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是永久性的,没有保护期终止一说,在对这些作品进行使用的过程中,需要保留作者的署名、不得擅修改作品内容、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等。
注:法律咨询可关注 米律(微信号:zslszml),或添加吴亚君女士个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