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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漫画版权,你至少应该知道这些

发布于 分类 版权标签 三文娱分析狮

最近,漫画的版权之争在业内引起广泛讨论。在漫漫漫画举办的漫画行业版权知识线上分享会上,如是娱乐法CEO刘莐和漫漫负责人水阑瑟,从法律和运营角度就版权相关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一、刘莐就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关科普;

二、水阑瑟从运营实操的角度分享了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理解;

三、Q&A环节中,两位对版税和版权的常见问题给予了解答。

原文:

作者:如是娱乐法@刘莐、漫漫漫画@水阑瑟

Part 1
刘莐分享:漫画平台的商业模式和著作权法的逻辑

刘莐,如是娱乐法联合创始人,CEO。如是娱乐法是一家文化娱乐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专注电影、电视、音乐、演出等娱乐行业的法律服务。

以下内容为刘莐关于著作权法分享的语音整理:

hello大家好,最近漫画圈经常有比较受关注的争议性事件,都跟法律多多少少有些关系,所以我也借这个机会来跟大家聊一聊动漫版权法律的基本常识,以及和大家在创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问。其实在漫画行业里,并没有特别复杂的法律知识。大家通过这次分享,只要能够搞清楚法律的基本原理,就能理解我们通常说的动漫版权,还有抄袭/侵权相关的问题了。

所以今天我就著作权法的原理,以及漫画行业/漫画平台的商业模式的原理来给大家讲一下。在大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知之后,再有针对性地回答大家所关注的问题,这样我的回答对于大家来说就更好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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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是漫画平台的商业逻辑。以漫漫为例,漫漫所做的工作其实是从其他作者处约稿、收稿,再把收到的稿件发布到平台上。然后对于签约作品,可以给作品进行衍生拓展比如出版/影视改编/衍生品制作销售等。对照上图就能发现,这是一个「由作者创造作品,作品又产生作品相关权利」的商业模式,而每一种权利都是一种或多种相对应的商业价值的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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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作者 – 作品-作品权利」的商业模式,其实就是我们所说的「版权经济」的核心,而这种逻辑又恰恰就是著作权法的立法逻辑。

附上一个链接: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_1544458.htm,大家直接百度搜索「著作权法」就能得到,它是我们国家现行著作权法的全文。如果你看它的目录就可以看出来,它其实就是我刚说的这种「作者-作品-作品权利」的顺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就开始说作品、著作权,第三条它讲了作品是什么,罗列了九种形式的作品,然后又说了这些作品有哪些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哪种作品的著作权人是怎么归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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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一种呈现方式其实就是:通过法律,把「内容经济」固定下来的结果。

所以你按照这个思路来研读一下著作权法,你就会发现,里面讲的基本上是大家能够理解的一些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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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作品分类方式里,漫画作品就是文字作品和美术作品的结合——咱们的条漫里,既有文字也有美术形象,这使得漫画作品比较特殊:它在做影视化的商业转化时,是有两种通路的,一种是根据漫画作品改编成真人演出的影视剧,像是电影/网剧/电视剧这些;还有一种就是把漫画作品做成动画化的,像有声漫画、动态漫画、动画番剧/动画电影。

于是漫画作品就有两条影视变现逻辑,不像文字作品,只有先把它改成漫画才会有这两种,否则文字作品只有一种变现方式,就是真人影视化之路。

再有,漫画的形象也是可以单独授权的,比如阿狸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所以漫画有着非常高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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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画出来一部漫画,就产生了法律上的「作品」概念,作品只要一产生就天然对应着「作品权利」的法律概念。这些权利包含两类,一大类就是上图中一到四条的标红部分,即作品的人身权;另一大类就是五到十七条的财产权利。所谓的财产权利是我们所说「作品著作权」的重点,因为著作权的本质就是作者能够凭借这个权利,针对自身创作的作品获得财产的法律依据。所以其实每一种权利它都对应着一种经济上的变现逻辑,一个作品你想怎样获利也是通过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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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行使复制和发行权,这两个权利对应的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出版权」,就是把一个漫画出版成图书。再比如说,行使一个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是将作品在网络平台上运营的权利,比如「改编权」,当你决定把一个漫画改编成电影,这就是行使其「改编权」。

其实最早的复制发行权就是英国的出版商搞出来的一种「权利」——这可能牵扯一些著作权法历史的知识——那时候英国的出版行业创设出这样的一种权利,来巩固作者凭借作品获得收益的地位,然后他们之间也会有很多跟作者、书商之间利益博弈,最后找到这样的一条解决思路,才形成了现在的著作权法体系,大多国家也基本都借鉴了这样一个作品经济的法律体系。

有一个证据就是,一些「古老」的权利随着商业模式的消失,也会变得没用。比如说以前的VCD/DVD租赁店所做的出租VCD的生意,这个就是行使作品的「出租权」,著作权人凭借出租权来获得收益;但是现在大家都可以通过网络点对点获取内容,浏览视频可以通过网络,而不需要租借DVD,也就导致传统出租生意渐渐消亡。所以你谈版权交易合同的时候,人家跟你谈影视版权,但不会去跟你谈出租权,就是因为买到这个权利已经没有用。

而随着商业模式越来越复杂,在互联网环境下,创新的商业内容越来越多,一项「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对应着多种衍生出来的形式,比如一个漫画作品,作为条漫是一种形式,作为页漫也是一种形式,这两者和「电子书」相比是不是冲突的权利呢?从商业角度讲是两种,但如果你都写成「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不写行权范围,就变成了一种权利;同理,把作品改编成有声读物、动态漫画在网上传播,也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

随着商业模式越来越多,在互联网商业的环境下,不同公司都在为作者产生的作品拓展出越来越多的可能性,而这些越来越多的可能性就是每拓展出一种权利,都需要在合同上用一些语言把这个权利固定下来,作者凭借它获得收益。

所以在我们看来,作者其实就是创造作品商业价值的人——作者创造的价值的载体就是他们的作品,而这些作品附带的各种权利就是作者能凭借作品吃饭(获利)的方法。权利越多,作者就越开心,因为每一种权利都代表一种商业模式。作者凭借「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地位收取这一种方式的报酬,每一次作品曝光、作品权利的行使,都是给作品、作者增值的机会。

因此我们说,好的「作品运营」其实是非常重要的。就好比你给一个作品先改编成了电影,再改编成网络剧,可能就不如改编了网剧,同步推书并获得良好的反响,累计更多的粉丝后再做电影。当然也有作品是反过来的,这就是在合理判断一个作品的开发顺序的问题。作者需要明白这个逻辑,具体的事情再交给版权运营机构就会帮你们解决。

正是因为著作权法上的权利共有17种,这17种并不是与现有的商业模式一一对应的。所以作者在授权作品时,就需要清楚自己想要授权出去的权利是不是真正的商业目的、会不会对方出的合同上多圈进来一些权利、圈进来何种权利,否则容易出现授权不对等、不匹配的现象。

而现在大多数的著作权争议性事件都是因此引起的——比如九夜茴的《匆匆那年》,卖给了搜狐视频做了一个网剧,网剧挺成功的,但是合同里却没有写清楚授权期,导致搜狐做完一个网剧发现反响不错积累了粉丝,就又做了第二个网剧,是续集,作者就会很生气,作者觉得我就卖了你一次版权,你凭什么做了两个网剧,你如果做两个网剧的话应该为第二个网剧再付一次授权费,这就是合同的不严谨造成了争议。

所以当作者创作具有连续故事的漫画或者单元剧性质的漫画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你授权平台或者授权影视化时,到底卖的是一个作品里的一个故事,还是整部作品——这两者的价值完全不一样的。天下霸唱肯定就不会把全部鬼吹灯给同一个公司,他就会把其中的九层妖塔给一个公司,寻龙诀再给一个公司,以后还卖有新的故事,还可以卖第三个公司。

因此围绕着作品的授权产生出来的商业模式,就是现在著作权法经常发生争议的点,也是最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服务的点。我们之前因为处理过大量这块儿的交易,所以积累了很多法律经验。下面针对具体的问题(我觉得提的都很好),我逐一回答,大家可能就会更加清楚了。

比如第一个问题:条漫授权给app使用要注意什么?

这个需要注意适用范围,以漫漫平台授权非独家连载授权合同为例,可以大概了解一下一个作品授权需要具备的几项重要的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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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从漫漫的合同里面摘出来的,关于授权许可这个作品使用的范围/期限/区域限制的很清楚。这样子作品权利被行使了多大的范围就被框死了,其实框死的权利是更有利于作者的——否则权利按照法定的范围来解释,作者的实际商业利益就会受损。

比如如果这个合同上,作者授权许可了漫画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却没有限定范围期限和区域,那么以后这个作品以其他网络形式展现漫画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者就无法获得利益了。

所以一般在看一个授权合同中,一个是授权细节要约束清楚,比如说九夜茴的合同就是在授权期这样重要的事情上受到影响——授权期就关系到授权价格了。还要注意列举范围的时候最好不要进行开放范围的列举,比如说我把它授权到一个平台,但是后面还写着「等其他平台」或者其他可能产生关联的平台,这种就尽量不要让它有。

以上是关于法律基本常识的科普,但是我觉得如果能搞懂前面我讲的这个[作者-作品-作品权利]的法律逻辑,你看合同就容易多了,针对具体的问题我的回答也能更好理解了,因为具体的问题就是这个原理的反复应用。

Part 2

水阑瑟分享:从运营实操的角度来讲讲知识产权方面

水阑瑟:漫漫漫画CEO,梦之城联合创始人,阿狸形象十年运营守护人,专注漫画运营、衍生等产业链全方位打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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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漫漫水阑瑟,希望抛开平台的身份,今天能从运营实操的角度来给大家分享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理解。刘莐的分享会更专业,更严谨,我主要希望能给大家一个思路,在运营中加强版权保护的意识,如有错误,欢迎随时订正。

分享内容主要分四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作品养成的链条,作品收益的几个方向,以及在作者签约过程中要注意的一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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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保护来说,版权的注册其实是成本最低的。即使收费,从作品的重要性和权属完整的角度来说,还是建议大家对作品、作品的主要形象、作品图片集结成册,登记版权。

另外,因为版权是登记制度,版权局并不负责对版权真实性的核验,很有可能作品被某些非创作者盗用登记。我曾经见过福建的某个侵权方,登记了国内100多个卡通形象的衍生品版权。

因此,对相对重要的作品,建议作者做好原始证据链的留存。比如:脚本设定、人设、和他人的邮件往来、连载的期刊、第一本单行本,甚至在微博连载的第一次发布截屏等,其中出版物的证据认可程度是最高的。

而商标因为是核验,商标局审核、公告后才注册下来的,所以在衍生品的授权行为中,商标比较好应用,一般会同时授权商标使用以及形象版权的使用。所以,虽然商标涉及到很多细分类目和比较高的注册成本,仍建议大家在计划商业化运作时,就对工作室的logo、作品的名称甚至主要角色进行主要大类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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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漫画作品养成的常规步骤,当然特别好的作品都有可能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

一部漫画作品,可以进行动画、真人、影视的内容方向改编,都有可能在产生收益的同时,继续扩大作品本身的影响力。但是每一次的改编,其实都是作品的再创作,如果创作的比较好,会让作品产生更大更持续的影响力。

比如漫威的电影,可能很多人并没有看过原著,改编成功的话,作品本身的影响力也会越来越大,成为真正的IP。

比较完整的IP养成路径一般是:漫画作品—动画化—真人化—院线电影。长尾IP还可以继续第二次改编第三次改编等等。

从动画化角度,分享夏目友人帐制片大大提供的数据:日本漫画作品的动画化比例可以达到60%,主要因为日本有播放渠道DVD销售渠道,对动画片的需求量很高,因此动画化本身就是有可能产生经济收入的。同时,动画制作并不会单纯割裂动画的收益,比较流行的模式是制作委员会的模式。

委员会制作人会把比如电视台、衍生品制作方(玩具公司、文具公司)、出版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组在一起。平台和作者把作品的权益放进来,有完整的商业规划和利益划分,来降低作品失败的风险。社会分工和协作比较完整,动画化后会同步跟随其他收益形式,来保证整体项目参与方的投资回报。

而国内动画化其实单单动画本身还无法创造收益回收成本,更多的动画化也是平台方为了后期的长尾市场。比如腾讯动漫很多作品的动画化,核心是为了扩大作品的影响力,从后续的影视和游戏授权方面获得收益,所以这部分比较多的是投入,不算是收益来源。

一个项目里引入的资源越多,作者的分红比例就会越低,但就和100的100%和1W的10%,还是10%多一样,实际上越多资源,作者的收益总量是放大的。因此大家判断合作的一个标准,是要判断资源是否扩大了,成功几率是不是变高了,IP的影响力是不是扩大了,不完全在分配的比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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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莐分享了哪些作品权利可以产生什么收益,我主要讲下从运营角度最有可能产生收益的几个方向。和作者关系最近的分别是最直接的稿费收入、单行本出版版税、电子版权收益、漫画比赛奖金、政府奖励申报等。这些一般是作者获得收入的直接来源,因为国内市场还不像日本那样细分成熟,所以很多时候其他的收益只是很小部分作者能够获得的。因此建议作者大大们优先关注这些方向的收益分配。

其次,作品走红了,如果有可能衍生品授权、游戏改编、影视改编,怎么谈?原则上权益切分越细,对应的权益收入就越多。但版权购买方肯定会倾向于最少的钱拿最多的权益,这时候就主要看版权方的资源和谈判能力了。好的授权,无论是商品授权还是影视游戏授权,除了项目收益,还有可能带来作品的影响力扩大等潜在收益,所以大家可以综合考虑版权交易收入、资源方实力、对作品的重视程度等因素来判断是否进行授权。

游戏改编方向主要是重度游戏和休闲游戏。肯付高版权费用的一般是重度游戏,需要原著有大世界观,有阵营、有武器、有技能等,一般少年漫画会比较合适。但是群里很多大大的作品,比较适合改休闲游戏。休闲游戏的特点是高安装量和低付费,需要很多推广成本,一般游戏开发方就很难支付高的版权费用。虽然很多大大觉得画自己想画的故事比较重要,但稍微考虑下适合自己的商业化路线,其实是对作品更负责任的态度。比如适合什么影视改编方向,适合什么游戏改编方向,我希望这部作品怎么发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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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约问题,任何合约的关键点都是我所付出的代价和我获得的收益是否明确。商业合作追求共赢,任何不对等都很难持续发展,如果不慎签了不合理的合约,建议大家在作品发展的同时,还是要逐渐调整为对等的合约。

作品约的几个关键点是:版权归属于谁?运营的时间周期多久?对收益的分配是否相对明确?

常见的作品约,主要是独家代理(俗称全约),某个渠道独家连载,普通的二次转载等,还是要关注我给予了什么权利,多久时间,我可以获得什么,作者约也是一样。

而比较常见的出版合同,大家要关注的是电子版权的运营和收益,是否明确。我是否除了书籍出版,还给予了出版社大量的其他权益?举例有时候出版社只是出一本单行本,可能把作者的所有游戏影视改编包括衍生品权都签走了,且没有明确分红和收益,又或者在电子版权收益方面没有给作者对应的分红承诺。所以,合同无论多枯燥,还是要仔细看的。

不知道是不是太枯燥了,主要分享了一些比较浅显的操作思路。希望以后有机会邀请更专业的小伙伴来分享,和大家一起学习和成长。

Part 3
漫漫版权分享会Q&A

一、关于税费和五险一金:

1. 关于报税我想问三点,现在签约的收税起征点是多少开始?税率一般是多少?成立工作室可以减少收税吗?

刘莐: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2. 为什么有些地方的稿税是14%,有些地方是20%?

见上一条。

3. 碰到是说出版社的约稿,要一俩个月才给稿费,怎么确定他说的出版社是不是真的?

刘莐:让他说出版社的名字,你可以搜到,网上可以看到出版社的出版品类,你可以看到是否包括你类似的作品。一般你的版权运营应当交给专业的机构,专业机构一般会和出版社有长期的合作,可以帮你鉴别出版社。

4、作者获得五险一金的途径有哪些?

刘莐:有工作,有公司给你上保险,挂靠社保单位。自行百度「挂靠社保」。

二、关于授权合同:

1. 图片授权给app使用需要注意什么 ?网络合同怎么签?是否需要手写签名才具法律效应?

刘莐:注意适用范围:以漫漫平台的非独家连载授权为例——其实这里非独家授权连载就是一种「授权 app 使用」的法律表达:

授权作品:漫画作品:《 》

(1)授权许可权利:甲方授予乙方上述作品于以下途径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

(2)授权类型:■APP平台独家转载授权   □APP平台非独家转载授权

(3)授权期限:签署之日起二年。即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年___月____日。

(4)授权使用区域:

a. 乙方旗下漫画连载平台:漫漫APP(暂定名)、漫漫官网及漫漫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自媒体

b. 乙方的合作宣传平台(以宣传为目的,非营利使用形象及部分内容)

c. 乙方旗下自媒体帐号,乙方关联企业旗下自媒体帐号

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所以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在要件齐全、解释清晰的情况下是可以获得法律承认的,我建议大家如果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使用「邮件」写明合同全文,用邮件回复的「我同意,确认签署」来签署,并截图保存。但一旦紧急情况过去,就要补充纸质合同,最好还是签纸质合同。通过微信、QQ这些东西的聊天证据可以作为辅助,但效力上存疑,不建议大家使用。

水阑瑟:一般是需要手写签名+手印……怎么说,网络合同不严谨,但有时候平台作品很多照顾不过来的话,也会选择这种方式,对重点作品确认版权。日本的行业潜规则已经形成了,有时候作者和平台不签约,网络合同也没有,大家也会相互合作。从法律来说越严谨越好,从效率来说,可以做一些平衡。

2. 没有约定到期时间的合同,在漫画完结后,是不是自动到期?

刘莐:原则上是。但要看你的问题出发点——合同的期限可能指的是双方合作的期限,也可能是合同的有效期,也可能是连载漫画的总体长度预期。如果是前两者,当然漫画完结后合同自动到期,漫画没有完结,双方就要协商续约;如果是最后一种,就存在争议了,预计1年长度的连载,作者画到11个月,实在画不下去了,合同可以算到期;但如果作者画了半年就坑了,作者主动完结,那就有点儿「作者单方面终止」合约的意思了,这种以完结把合同实质到期,属于作者万不得已时的一种终止合约的手段,一般只有在律师给出这种建议的情况下才建议你使用,否则不建议,因为会有违约风险。

3. 第一接触签合同的话,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上哪些条例?
刘莐:要分类型,要看具体合同类型。相信这次讲座后你可以对作者常签的合同有个初步了解。我们长期开放针对作者的免费法律咨询,有问题可以加我或者留言到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此后我和团队会有计划的针对作者把一些常见法律问题整理出来给大家 Q&A,我们之前已经做过编剧的法律科普了。

4. 我签的合同是约定和公司五五分版权,可是合同里又说了只有公司可以授权第三方,然后我可以对收益分成,具体比例看商量。这样的话,我这个百分之五十的版权,是不是形同虚设了?

刘莐:这里涉及一个很大的误区,版权是一个不可分权利,大家可以共有一个作品的版权,但不能按比例共有,大家只能按比例共有作品版权对应的收益,这个一定要记住。

所以如果合同约定的版权共有五五分,又约定收益分成为四六分(作者40%对方60%),那这个五五分就是形同虚设了,它只代表了你是版权的共同所有人,有它的处分权,而收益权只有40%,这是个坑人条款。

5. 想问问作者自己找律师帮忙看合同有什么途径么?

刘莐:如是娱乐法团队从今年开始筹备给作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因为涉及的人群比较多,所以还在筹备中,最近会公布一个帖子。如果你现在有问题找我们都可以,本群有几个我们团队的小同伙。

三、关于侵权:

1. 将明星画成动漫形象制作成钥匙扣之类,侵犯版权吗?同人是否侵权?比如把盗墓笔记、琅琊榜(反正就是网上热的ip) 画成条漫在微博发,甚至做周边卖,这样是否需要经得原ip作者同意?没有经过同意是否算侵权?

刘莐:你把明星画成动漫形象,如果自己欣赏,不需要授权,如果用作营利性质,需要取得明星的授权;而你创作出来的动漫形象是你享有著作权的独立作品,你有权利把它制作成钥匙扣,也有权利授权别人去卖钥匙扣。

所以这个「权属链」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你要从明星那里获得肖像权,二是你再授权别人进行动漫形象的使用。如果你没有经过明星的授权,我们只能说你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但风险不大,因为如果你不是批量印制,不产生大规模收益,明星追溯你的可能性是很低的。这种情况就属于侵权但不存在很大的商业风险,是我们觉得可以做但不倡导的事情。

2. 在创作里面有没有要注意的侵权可能,比如,我画画发现这个场景我没有自己的照片可以参考,于是参考了网络上的场景,但是绝对不是描图,也加入自己的想法,那这个算不算侵权?什么程度算侵权?

刘莐:核心在于你是否创作了「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作品,独创性体现在你画的跟别人不一样,所以你画的和网上的照片一样不?我觉得你临摹一个照片,即使临的很像,不是“描图”,就属于新作品,就像写生一样;如果你是把前一个照片简单 ps 一下,拉拉曲线,改改色调,模糊几处,再勾勾线,就不是新作品——那你的做法就可能涉嫌侵权。

这个问题在一些喜欢「厚涂」类型的作者处可能比较常见。

3. 我想在微博搞个抽奖活动,印自己给漫画角色画的图,算不算侵权?

水阑瑟&刘莐:漫画角色属于自己原创,不算侵权,但如果是同人作品,参考刘莐对明星的回答。

四、关于抄袭:

对于别人抄袭自己的作品,怎样的证据才能正确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刘莐:先截图你认为对方抄袭你的作品、你自己的作品、各自的发布时间,拿这几项问律师——有时候你觉得对方抄袭了但在法律上无法获得认证,有时候法律上可以支持抄袭但你维权成本非常大,这些情况律师会综合帮你评定考量。

五、关于平台:

1. 如果一个平台想要让作品转让全部的著作权给第三方,那么原作者还有没有实际上的分成?如果合同里没有写明作者能够得到分成,那么作者还能够拥有署名权和著作人身权吗?

刘莐:要看约定。如果平台跟你的合约中有平台运营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收益权跟你分成,你就可以得到这个分成。如果合同里没有说作者能得到分成(那这个平台有点儿坑),作者还是能够有署名权和人身权的(除非合同里有相反的约定),比如你可以继续画这个作品的续集。

2. 如果一个工作室的漫画「同时在多个平台上线」和,一个平台培养的独家画手「唯一一个平台独家首发上线」,请问两者间的利益和权利相差有多大?

刘莐:这是个商业决策的问题,要区别作品,专业的运营会针对作品来选择发布平台,是一画多发还是单纯发一个。当然,如果你只发一个平台独家,如果你的作品好的话,有可能能谈到很多的好处,比如平台会给你推广,会给你授权费;但有时候多平台上线,因为大家都不在乎多这一个作品,所以就不给你授权费。你要权衡,要数值还是要钱,还是要别的资源。有时候一个平台可能不能给你很高的数据,但能给你出版、影视改编的机会,那也不错啊。

我觉得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你明白平台承担什么功能,以前的作家写文章、写专栏,发表在报纸上,报纸给稿费,报纸相互之间转载,还给你稿费;写小说,发表在期刊上,比如刘慈欣最早把《三体》发在《科幻世界》,科幻世界给他稿费,一旦三体完结了,有出版社给他出书,他就有了出版的办税收益。

现在互联网时代的漫画平台取代的就是那个「期刊」、「报纸」的功能,它完成了你作品和读者的对话,那你的选择就变成了你发《人民日报》还是《科幻世界》还是《萌芽》了,要看作品啦。如果你的产量高,你可以把一个作品给 A 平台,另一个作品给 B 平台。作者永远要向前看,多画 :)

3. 如果一个平台倒闭了,该平台下的作者还能够继续以那个平台连载中的漫画继续连载吗?就算不拿稿费?

刘莐:可以。完善的合同中都会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或者合同的先决条件是:合同主体的存续。所以平台倒闭了作者就算终止合作了。

4. 画手在杂志或者网站连载,但是没签约,这个作品可以同时投别的平台么?

刘莐: 可以!因为你是著作权人,你可以行使把作品发布在多家平台的权利。

六、关于联合创作和周边、影视版权等衍生权利:

1. 编绘组合的创作形式与单人创作相比,权利和稿费分配上有什么不同的地方呢?

刘莐:你们两个可以一起作为作者签约,也可以让一个人签约,那就由签约的人代收稿费,然后再分给你,这种形式要求作者要足够信任。一般我们建议如果是文字脚本和漫画作者,不同种类的盈利途径分成比例不一样。比如说漫画改编小说就给写故事的人多一些,漫画连载收入就给画手大大多一些,因为比较辛苦。

水阑瑟:编绘的话,日本是五五的,大家看噬梦者的话,会知道日本的脚本作者,是要出到name那么详细的,可能一周的连载,四天在讨论剧情修改name和分镜,两天画画,就五五分。但目前很多脚本作者主要提供文字和剧情,画手大大很辛苦,所以二八、三七都是比较合理的比例。

2. 脚本作者写的是小说,改成漫画发在平台后,那这本小说还剩下哪些版权呢?脚本作者可以自己投稿吗?

刘莐:相当于小说只授权出去了漫画改编权,剩下的权益都在作者手里。只要没有反向的约定(比如不许提前发文字),其他权利都属于脚本作者,都可以。

水阑瑟:都是看具体的搭配的,有的脚本大大很强,自己可以找合适的画手委托创作,全部收益都是脚本的;有的比较弱,和小伙伴联合创作,只提供文字,就会少一些。同刚才所说,提供分镜并分担助手,就四六呀。

脚本会照顾分镜,展现场景的描绘、镜头的处理;小说就主要是故事性——都是合则两利的事情,所有的商业合作都基于共赢,合作方互相认可彼此的价值,约定好分配比例就好。

3. 在合同期内,作者停更或暂时断更算不算合同违约?

刘莐:视情况,因为合同都会有不可抗力,如果不是恶意的话、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断更应当不算违约。因为特殊情况停更一周我觉得是 ok 的。

水阑瑟:看合同具体约定和平台的容忍度。一般都是和平解决,也有追根到底的。

漫漫和作者的合作方式是少量作者签约,希望能帮作者做到长期的规划,有做得不好的地方,还在努力。作品方向是优质作品独家,保障作者分红权,部分作品二次转载付费,部分平台作品合作的二次转载免费。

最后,刘莐温馨提示:不要随便挂人,因为可能涉及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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